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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实施意见

作者:李剑勇   来源:科学技术学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0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科协条例》)已经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跨越式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科协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新时期依法推进科协工作的重要意义

1、依法推进科协工作是促进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湖北经济社会已进入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是新时期各级政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加强和保障科协工作,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

2、依法推进科协工作是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汇集,鼓励全民创新创业,科协组织承担着重要使命。科协组织要发挥好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专题论坛、成果示范、科技咨询、人才举荐等活动,努力成为政府推动区域创新的重要力量。

3、依法推进科协工作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必然要求。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学知识的能力,是改善社会生活品质、提高公民幸福指数、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级科协要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二、进一步发挥科协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充分发挥科协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中的重要作用。科协要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搭建高层次学术交流平台,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和建言献策活动,要积极推动“科技思想库”建设,把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要继续组织开展“湖北省科技论坛”、“湖北省产学研合作平台”、“科技支撑服务行动”、“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科普示范助力新农村建设”等科协特色工作,加速将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强势,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5、充分发挥科协在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要以全面实施《纲要》“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不断整合资源,建立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工作格局和全民参与的工作合力,认真抓好四大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建设。要继续牵头组织好“全国科普日”、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参与“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要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编写出高质量的科普读物和影视作品。要按照《科协条例》的规定,继续实施每三年表彰50名湖北省科普先进工作者的举措,并进一步完善科普表彰奖励制度。要运用好省政府科普奖励政策和《纲要》实施的专项资金,加大推进创建“全省、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工作力度,促进《纲要》实施向基层延伸。要认真实施好全省“十二五”规划中的科普设施建设项目,增强科普工作的能力。

6、充分发挥科协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湖北科技人才队伍宏大,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因素。科协要通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紧密联系科技工作者,以实施“科技创新源泉工程”、“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晨光计划”为载体,大力举荐科技人才、促进学术交流融合、促进学科联盟、推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引进再创新。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恪守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勤奋扎实、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完善同行评议的制度,探索建立科协所属学会对科技成果和科技人员的道德审查制度。科协要支持学会依照科学原理,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以及学术不端行为,不断营造良好学术生态,使全省科技共同体的自身建设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7、充分发挥科协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协团结联系着全省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部分交叉类的学会,是促进湖北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协要充分发挥“湖北省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中心”、“湖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湖北省科协科技文化发展中心”的职能,更好地联络服务院士专家,更好地发挥科技咨询服务业的领军作用,更好地展现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大家、拓展全民创新的良好氛围,努力把科协建设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使科协工作者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友。

三、进一步加大促进科协事业创新发展的保障力度

8、切实把科协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督办。《科协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科协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科协条例》明确的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抓好经常性的检查督办。省政府明确由省科协制定《纲要》实施情况考核检查的指标体系,按照《科协条例》的规定,依法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的范围中,定期督办检查,并予以通报。

9、切实加强科协组织网络建设。按照《科协条例》的规定,要加强在开发区、科技园区、非公有制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科协组织,要探索基层科协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要按照从科技工作者全体出发,为全体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原则,着力做好科协的组织网络建设,保证科协组织的深度和广度的统一性,努力克服行政化、精英化和贵族化的倾向,使科协组织网络更加健全、有效。

10、切实保障和支持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的发展。依法登记管理各类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科协所属学会要从促进自主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依照《科协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学会正常开展活动。要大力推动科协与学会挂靠或依托单位的共建工作,明确相互职责,共谋学会发展。要充分发挥学会的独特优势,在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别是在科技评价、人才评价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为行业发展、产业振兴和人才培养服务,努力使全省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11、切实保障各级科普经费的足额到位和稳步增长。依照《科协条例》的法律规定,从2011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不低于0.5元的基础上,年实际递增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省科普投入的统计数据由省科协会同省统计局按年发布。省政府明确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各地财政科普投入的到位情况按年进行考核,并综合运用转移支付和实物转移等考核手段,实现考核目标。

12、切实保障科普设施发挥作用。我省科普设施的建设规划要统一纳入到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安排。要保障科普设施的建设用地、运行经费,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要参照博物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政策,使有条件的地方科技馆逐步实现免费开放,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服务。“十二五”规划中已确定的科普设施项目,要加大建设力度,提高项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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