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以下简称“校青年基金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青年基金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校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万元,资助期限为2年,具体金额根据学校当年下达预算总额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职在岗教职员工;
(二)申报当年新入职的教师;
(三)申报当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申报人年龄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作为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
(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已获得湖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的;
(三)具有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校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学校不定期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七条校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批准;学校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我校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第九条对于终止的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学校全额收回该项目剩余经费。
第十条校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撤销项目并视情况追回经费:
(一)使用不实或虚假信息获得项目资助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拒绝接受项目管理的;
(三)违规使用经费的;
(四)经审查发现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校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应按要求提交相关结题材料。
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在执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获批后可延期结题(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