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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zc   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16-02-18  

(武科规[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以及创新券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政府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四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创新券限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经认定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级检测机构)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受理单位(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2015年和2016年各安排2000万元额度的创新券。东湖高新区创新券资金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安排。

单张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使用。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第七条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有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

(二)企业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科技局申领创新券。市科技局对企业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三)创新券按申领企业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已经提交资料且符合条件但没有领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批创新券时优先考虑。

(四)单个企业在一个管理周期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八条企业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创新券两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企业在领取创新券之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批使用。

第九条企业在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合作时,按正常业务流程开展业务,支付费用时,可以用创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额。每次支付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同时不能大于创新券的当年领取总额。

第十条合作完成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凭相关材料到市科技局兑付创新券。

创新券兑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专利购买合同、技术检测合同或委托研发合同;

(二)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向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和接受企业支付合同款的转账记录;

(三)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兑付时,市科技局按创新券面值的110%进行支付。创新券具体兑付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使用创新券的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在创新券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

第十四条将有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企业与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取消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创新券受理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参与到第十三条所述行为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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